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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治理与权利缺席


为什么当代中国未能通过现代文明的最低检验

作者:蝴蝶人(ButterflyMan)
纽约|独立研究者
《未来中国社会》项目

摘要

本文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自20世纪50年代至今的人口治理,视为一个连续且系统性的制度结构,而非一系列孤立、偶发或可被视为“历史例外”的政策事件。通过对官方政策文件、行政执行机制、医疗治理实践、人口管理框架以及可核查案例的制度性分析,本文指出:中国的人口治理在不同历史阶段始终遵循同一核心逻辑——将人视为可被配置、调节和消耗的人口存量,而非拥有不可侵犯身体权利的主体。

尽管中国的人口政策在不同时期呈现出彼此对立的方向——从鼓励生育,到压制生育,再到重新催生——但治理结构本身并未发生根本变化:国家始终保有对生育行为的最终决定权,个体始终缺乏对自身身体的否决权,而政策方向的反复翻转从未伴随制度性问责、道歉或补偿机制。

本文提出一个最低限度但不可回避的文明检验标准:当国家目标与个体身体发生冲突时,个体是否拥有最终决策权。依据这一标准,本文论证:无论在技术水平、经济规模或行政能力上多么先进,当代中国仍未跨入现代文明社会的基本门槛。与其将这一现象理解为“未完成的现代化”,不如将其视为一种在现代官僚体制与技术工具加持下被系统性强化的前文明治理结构。

关键词: 人口治理;身体自主权;中国研究;现代性;生育政策;国家权力


一、引言

在当代全球语境中,中国常被描述为一个充满张力与悖论的社会:一方面,它在经济增长、基础设施建设、技术应用与行政动员能力方面取得了显著成就;另一方面,它在政治权利、个体自由与制度性约束国家权力方面却长期处于缺位状态。高铁网络、数字支付体系、智慧城市工程以及数据化治理平台,常被用来证明中国已经进入一种“非西方式”的现代性形态。

在人口政策领域,这种叙事尤为突出。计划生育,尤其是独生子女政策,往往被描述为一个特殊历史条件下的极端选择:在资源紧张、发展压力巨大的背景下采取的非常手段,随后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变化而被逐步纠正。这种理解暗含一种线性假设,即中国正在沿着一条“先发展、后修正”的现代化轨道前行。

本文认为,这种解释在根本上站不住脚。

与其将中国的人口政策理解为一连串偶发性、过激或可被纠正的政策失误,不如将其视为一个跨越七十余年、具有高度制度连续性的人口治理体系。真正需要被分析的,并非某一政策是否严厉或是否成功,而是一个更深层、更基础的问题:国家是否承认个体身体存在不可被政治与行政目标侵入的边界。

本文提出一个明确而克制的判断:
只要国家仍然保有对人类生育行为的最终支配权,这个社会就无法被称为现代文明社会。

这一判断并非道德控诉,也非意识形态立场,而是基于制度结构的分析结论。

人口治理之所以成为一个关键分析切口,在于它触及国家与个体之间最根本的关系。与言论管制、信息审查或劳动管理不同,生育问题无法被合理解释为短期安全措施或临时性发展需要。它直接涉及身体完整性、医疗知情同意、家庭生活以及未来个体的法律地位。一个声称对生育拥有最终决定权的制度,必然暴露其对“人是什么”的根本理解。

本文将论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全部历史阶段中,人始终被制度性地理解为人口单位——一种可以被增加、减少、延迟、刺激或重新配置的治理对象。无论政策口号如何变化,个体始终不是权利主体,而是政策执行的落点。

这一结论不仅关乎中国,也对全球治理具有警示意义。在数据治理、算法管理与国家能力不断扩张的当下,中国提供了一个重要案例:技术现代性如果不受文明边界约束,并不会自动导向自由,反而可能制度化地强化统治。



二、现代性与文明的区分:一个最低标准

2.1 中国研究中“现代性”的概念滑移

在学术研究与政策讨论中,“现代性”往往被简化为一组可量化指标:工业产值、城市化率、技术普及程度、行政理性化水平以及经济增长速度。按照这些标准,中国无疑已经进入现代社会,甚至在某些领域走在世界前列。

但问题在于,这种理解混淆了两个本质不同的概念:技术现代性与文明现代性。

技术现代性指的是国家在规划、计算和执行方面的能力,包括基础设施建设、数据收集、官僚体系运作以及技术整合水平。文明现代性则指国家权力在行使这些能力时所受到的规范性限制,尤其是对个体身体与尊严的不可侵犯性承认。

历史经验一再表明,技术进步并不必然带来文明进步。恰恰相反,在缺乏权利边界的情况下,技术与官僚能力往往会使统治更加精密、更加全面。

在中国研究领域,威权治理常被承认,但其文明意义往往被淡化为“发展阶段问题”。人口治理却难以被如此处理,因为它清晰地揭示了一个制度是否承认人的身体为不可被政治目标支配的边界。

2.2 文明的最低检验标准

为避免文化偏见或意识形态争论,本文采用一个极其克制、但不可退让的文明检验标准:

当国家目标与个体身体发生冲突时,个体是否拥有最终否决权?

这一标准不要求选举制度、言论自由或司法独立,也不假设特定政治体制。它只要求一项最基本的文明前提:
人的身体不能被当作政策工具。

如果国家可以为了人口、经济或政治目标,合法地介入个体的生育决定、强制实施医疗干预或剥夺由此产生的基本权利,那么无论该国家在其他领域多么现代化,它都未通过现代文明的最低检验。



2.3 为什么生育问题具有决定性意义

生育并非普通的政策议题。它同时涉及身体自主权、医疗伦理、家庭关系以及未来个体的存在权利。一个制度如何对待生育问题,往往揭示了其对“人”的根本理解。

在通过文明检验的社会中,人口结构变化可能促使国家提供激励、福利或公共服务,但这些政策不能跨越身体边界。国家可以试图影响选择,但不能替代选择。

相反,一个将生育纳入行政指令、配额或道德责任体系的制度,本质上是在将人视为实现国家目标的手段。这种制度无论外表多么现代,其内核仍然处于文明之前。


三、研究方法与资料来源

本文采用制度分析与文献分析相结合的方法,重点关注治理结构而非个体态度或主观感受。研究目标并非列举所有受害案例,而是揭示人口治理如何在制度层面被设计、执行与延续。

3.1 制度取向的分析框架

分析重点包括:

• 国家人口目标如何被设定
• 这些目标如何被拆解为行政指标
• 执行链条如何穿透地方政府、单位体系与医疗机构
• 个体在这一结构中是否拥有拒绝或否决权
• 当政策方向发生变化时,是否存在责任承担机制

这一框架有助于区分政策口号变化与治理逻辑连续性。

3.2 资料来源

本文所依据的资料包括:

• 国家层面的人口与家庭政策文件
• 行政管理与干部考核制度
• 医疗与公共卫生治理规范
• 中国及国际媒体报道的典型案例
• 中国研究、人口学、政治社会学与医学伦理领域的学术文献

所有论断均基于公开可查资料,而非匿名证词或未经证实的叙述。

3.3 分析重心

本文关注的核心问题并非政策是否“成功”或“失败”,而是:

• 谁拥有决策权?
• 个体是否被视为权利主体?
• 身体是否被视为不可侵犯的边界?
• 制度是否为自身造成的伤害承担责任?

这些问题直接指向文明层面的判断。


四、第一阶段:生育作为政治贡献(1950年代—1970年代)

4.1 人口作为国家资本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最初几十年中,人口增长被普遍视为国家建设的核心资源。受革命意识形态与发展主义思维影响,政治领导层将大量人口视为农业生产、工业建设与国家动员的基础。

“人多力量大”并非修辞,而是治理前提。集体化农业、工业化运动以及各类政治动员,都以人口可被集中、调配和动员为前提。人口在这一阶段被理解为可累积的国家资本,而非独立个体生命的集合。

4.2 生育的政治化

在这一逻辑下,生育逐渐被赋予政治意义。多子家庭受到表彰,母性被重新定义为对国家和集体的贡献。生育行为不再仅属于家庭内部事务,而是被纳入公共话语与政治评价体系。

关键并不在于是否存在强制,而在于:国家成功地将生育从私人领域转移到政治领域。当生育被赋予政治价值,它就不再是纯粹的个人选择。


4.3 身体权利的制度性缺席

这一阶段最重要的制度特征,并非鼓励生育本身,而是身体权利概念的完全缺席。不存在生育选择权、身体自主权或医疗知情同意的制度语言。

正是这一制度空白,使得后续更为直接的强制性干预在逻辑上显得“顺理成章”。当身体从未被承认为权利边界时,它自然可以成为政策落点。


五、第二阶段:生育作为“政策违规”(1980年代—2015年)

5.1 从“国家资产”到“发展负担”:结构性的翻转

中国从鼓励生育转向压制生育,通常被叙述为一次剧烈的意识形态转向。然而,从制度层面看,这一变化并非治理理念的根本转型,而是在既有治理框架内对国家目标的重新校准。人口不再被视为革命与建设的资本,而被重新定义为经济发展、资源配置与财政可持续性的障碍。

关键不在于国家是否改变了对人口“好坏”的评价,而在于:国家从未放弃其对生育结果的决定权。真正的文明转型,意味着国家应当完全退出对生育结果的裁决,将生育确立为不可侵犯的私人权利。但中国并未如此行事。国家只是保留了原有的支配权力,并将政策信号反向使用。

在这一阶段,生育不再是政治贡献,而被界定为政策违规行为。

这一转变背后的逻辑是高度技术官僚化的。人口增长被重新归类为一个需要通过规划、建模与行政控制来“优化”的变量。生育率不再被视为个人选择的结果,而成为宏观经济计算中的输入项。在这一模型中,个体身体成为实现总体目标的调整装置。

这一治理逻辑并非临时应急机制,而是被制度化为长期结构,并持续运行了三十余年。


5.2 配额、指标与行政拆解

第二阶段人口治理的核心机制,是配额制度。国家层面设定的抽象人口目标,被转化为具体数值指标,并沿着行政层级逐级分解至省、市、县、单位,直至具体家庭。生育因此被转化为一种可量化、可上报、可惩罚的行政结果。

地方官员的考核与晋升,与其完成生育指标的能力直接挂钩。生育控制被嵌入干部考核体系,使人口治理成为官僚激励结构的一部分。在这一结构中,严格执法并非“过度行为”,而是制度理性下的必然反应。

配额制度实质上构成了一套治理算法:中央设定抽象数字目标,地方负责“如何实现”。由于制度中不存在身体自主权或拒绝权的法律保护,执法方式不受权利约束,而只受政治风险约束。在监督薄弱之处,强制性行为便自然滋生。

重要的是,这一系统并不需要明确下达“使用暴力”的指令。它只需要目标,而不提供否决机制。在这样的环境中,暴力并非政策选择,而是可预期的制度结果。


5.3 医疗机构的功能转化

第二阶段最具决定性意义的变化之一,是医疗机构被纳入人口政策的执行体系。医院、诊所与医务人员从提供医疗照护的机构,被重新定位为行政命令的执行端。医疗操作被转化为治理工具。

强制堕胎与非自愿绝育,并非“越权行为”或“个别失控”,而是在行政配额与医疗权威结构性对接的条件下被制度性地允许。当怀孕本身被界定为潜在的政策违规,医疗干预便成为最直接、最高效的执法方式。

这一转化从根本上颠倒了医学伦理的基础。知情同意、患者自主、不伤害原则,被系统性地让位于人口指标。在制度现实中,医务人员被置于双重角色之中:名义上的照护者,实际上的政策执行者。

其意义在于:当医疗体系本身成为执法接口,身体自主权便在制度层面被彻底否定。身体不再是被保护的对象,而成为被“合规化”的对象。


5.4 怀孕作为“可上报事件”

在第二阶段治理体系下,怀孕不再是私人生命状态,而被转化为可上报、可监控的行政事件。围绕育龄女性建立了多层级的监控机制,包括单位汇报、社区网格与基层干部网络,其目的在于尽早发现“未经许可”的妊娠。

这一监控基础设施进一步瓦解了私人生活与国家权力之间的边界。生育不再只是事后被惩罚的行为,而是在发生之前即被阻断的过程。治理逻辑从惩罚性转向预防性:违规出生必须在“成为事实”之前被消除。

将怀孕纳入治理监控,显示出制度侵入的深度。国家并不满足于管理出生结果,而试图控制生物过程本身。这是一种超越法律范畴、进入生命调控层面的治理形式。


5.5 经济惩罚与“给出生定价”

除医疗强制外,第二阶段还广泛使用经济惩罚机制。“社会抚养费”被用于惩罚超生家庭,实质上为“违规出生”设定了价格。这些罚款金额往往远超普通家庭的年收入,具有明显的惩罚性而非调节性。

这一制度逻辑极具工具性。出生被描述为对社会造成的“外部性”,违规者需向国家“补偿”。因此,超生儿童在制度语言中不再是权利主体,而是违规成本的体现。

经济惩罚进一步强化了生育的商品化逻辑。生育不再是家庭与个人事件,而成为国家监管下的交易行为。无力缴纳罚款的家庭,往往面临财产没收、公共服务被剥夺等连锁后果。


5.6 户籍制度与“法律不存在”的儿童

第二阶段中最具结构性、也是后果最深远的机制之一,是对超生儿童的处理方式。大量此类儿童被拒绝登记户籍,事实上被置于法律体系之外。没有户籍,意味着无法正常接受教育、医疗、就业与流动。

这一做法将政策违规转化为代际惩罚。儿童为其父母的生育行为承担制度性后果,而这些行为并非儿童所能选择。从文明角度看,这是对人的基本存在权的否定。

户籍制度在此充当了下游执法工具,通过放大违规成本来确保长期顺从。这进一步巩固了人口作为“可管理库存”的制度观念:人在制度中以“是否登记”为存在前提。





5.7 个案曝光:结构性,而非例外性

国际社会对中国人口政策的关注,往往集中在少数高度曝光的个案上,例如2012年冯建梅被强制引产事件。这类案件常被描述为地方政府的“极端行为”或个别官员的残忍失控。

这种叙述方式具有误导性。

冯建梅的遭遇并非制度失灵,而是在监督薄弱条件下制度正常运行的极端呈现。公众舆论聚焦于可见的暴力,却忽略了日常运行中更隐蔽、但同样有效的制度性强制。

将此类事件视为“例外”,恰恰回避了核心问题:一个以人口结果为国家目标、以身体为执行接口、且不存在权利否决机制的治理体系。


5.8 问责的缺席

当独生子女政策的社会代价日益显现——人口老龄化、劳动力萎缩、性别失衡——国家开始转向新的生育政策。然而,这一转向并未伴随任何正式的伤害承认、制度性道歉或补偿机制。

问责的缺席并非附属问题,而是理解该制度性质的关键。在权利型秩序中,政策造成的系统性伤害必然引发反思、纠正与赔偿。在中国的人口治理中,政策翻转发生了,但责任从未出现。

这一事实清楚地表明:生育政策从未被视为权利问题,而始终只是工具性问题。目标变了,系统继续运行;受影响的身体被遗忘。


5.9 政策变动下的结构连续性

第二阶段最重要的启示,不在于某一政策的严厉程度,而在于治理逻辑的持续性。无论是鼓励还是压制生育,国家始终保有最终裁决权。

这一连续性否定了将独生子女政策视为“历史异常”的解释。它并非对权利体系的偏离,而是一个从未承认身体自主权的制度的必然表达。

这种结构性连续性,为第三阶段——在不放弃控制前提下试图逆转人口衰退——埋下了深刻伏笔。


六、第三阶段:没有自由的“再催生”(2016年至今)

6.1 政策翻转,但未退出控制

2016年,中国政府正式宣布结束独生子女政策,转向“全面二孩”,并在2021年进一步推出“三孩政策”。在国内外舆论中,这些变化常被解读为政策纠偏与制度松动的象征。然而,若从治理结构而非政策口号出发进行分析,可以清楚地看到:改变的只是政策方向,而非治理结构本身。

结束的不是国家对生育的控制,而只是控制方式中的一种配置。国家仍然保留着定义“可接受生育结果”的权力。从文明角度看,这一区别具有决定性意义。权利型社会不会在“限制生育”和“鼓励生育”之间来回摆动,而是彻底退出对生育结果的裁决权。

因此,第三阶段并不意味着生育自由的到来,而是人口治理的重新包装。


6.2 从强制到“柔性强迫”

与第二阶段依赖显性强制不同,第三阶段主要采用一整套柔性强迫机制,包括财政补贴、税收优惠、住房倾斜、延长产假以及将生育描述为“社会责任”的公共宣传。

这些措施在表面上看似温和,但其关键不在于“是否慷慨”,而在于其方向性。当拒绝仍然会带来现实后果时,激励并非中性的选择工具。没有显性惩罚,并不等同于存在真实的选择自由。

在许多地区,尤其是国有企业与公共部门,用人单位在招聘、晋升与岗位分配中,隐性偏好“符合生育预期”的员工。育龄女性普遍感受到更高程度的审视与压力,反映出一种新的结构性对齐:生育行为重新与职业评价发生绑定。

从暴力到劝导的转变,并未解决根本问题,而是将控制内化,把执行权从国家之手转移到个体的心理与自我约束之中。



6.3 道德化与责任的重新归因

第三阶段最显著的特征之一,是对生育问题的道德化处理。官方话语日益将低生育率描绘为一种社会失范,把问题归咎于个人态度而非制度结构。公众被反复劝导,应当通过生育来“为民族复兴承担责任”。

这一叙事具有明确的治理功能:它将结构性困境转化为个人内疚。高房价、就业不稳定、托育体系缺失以及性别化劳动分工,在政策表述中往往被承认,却并未被视为国家责任。相反,人口下滑被重新定位为个体不够努力、不够担当的结果。

道德化在此充当了强制的替代品。当个体将国家目标内化为伦理义务,显性执法便不再必要。这一机制在长期强调集体责任高于个人权利的社会中尤为有效。


6.4 行政接口的持续存在

尽管政策文件不断强调“放松管制”,国家与生育之间的行政接口并未消失。出生登记、医疗系统、就业档案、户籍与居住管理,仍然构成持续的监督节点。不同之处仅在于,这些接口如今用于鼓励而非限制生育——但并未放弃监控能力。

第一、二阶段建立的治理基础设施从未被拆除,只是被重新利用。

这一事实揭示了核心连续性:生育依然是一个被治理的领域,而非私人权利。数据收集、行政记录与政策信号机制仍然完整运作。


6.5 医疗扩张,但未确立自主权

第三阶段显著扩大了公共医疗体系在分娩与育儿方面的投入,包括降低分娩自付比例、扩大生育保险覆盖等。这些措施确实缓解了经济压力,但并不等同于承认身体自主权。

没有以同意为核心的治理框架,医疗扩张是不完整的。 医疗系统依旧运行在以人口目标为优先的政策语境中,生殖健康被表述为公共投资,而非个人权利。

这一差异至关重要。全民医疗可以与强制治理并存,只要身体主权未被法律明确保护,医疗可及性就不等于自由。


6.6 性别化影响与传统角色的回归

第三阶段的人口政策负担,主要由女性承担。催生话语频繁强化传统性别角色,将母职塑造成女性的核心社会功能。与此同时,用人单位因预期生育成本,对女性的就业歧视进一步加剧。

这并非政策失误,而是制度逻辑的自然结果。当生育被视为政策工具时,女性便成为最直接的执行接口。她们的身体、职业轨迹与人生规划被重新校准,以服务于人口目标。

结果是一种悖论式倒退:一个技术高度现代化的社会,却通过现代行政手段,重建了前现代的性别等级结构。


七、内化控制与可见暴力的终结

7.1 从外部执法到心理治理

从第二阶段到第三阶段,最重要的转变在于:执法从外部强制转向内部心理治理。国家不再主要依靠暴力迫使顺从,而是通过规范、期待与道德压力,让个体进行自我规训。

这种转变符合现代治理的一般趋势:控制不再通过可见镇压实现,而是通过自我管理与预期后果来维持。个体在尚未被惩罚之前,就已完成自我调整。

缺乏暴力,并不意味着存在自由。恰恰相反,内化控制往往更加稳定,也更难被质疑。


7.2 宣传在“常态化”中的角色

国家媒体在塑造生育常态方面发挥了关键作用。赞美多子家庭、污名化不生育、将生育与爱国、责任挂钩的叙事,被系统性地传播。

值得注意的是,这些信息很少以命令形式出现,而是被包装为“常识”。这种修辞转变,是有效治理的核心:当政策目标看似自然,反对便显得不合时宜。



7.3 沉默本身就是控制的证据

在第三阶段,社会抗议的缺失常被解读为公众接受。然而,这种理解忽视了长期治理的累积效应。经历数十年干预后,生育已不再被视为需要捍卫权利的领域。

沉默并不等于同意,
沉默意味着常态化。


八、人口作为算法治理对象

8.1 生命的数据化

当代中国的人口治理日益依赖数据整合。生育率、迁徙、就业、医疗利用等指标被汇聚,用于预测趋势并指导政策。

数据化提升了国家提前干预的能力,但在缺乏权利边界的情况下,这种预测治理并非减少侵入,而是加深侵入。


8.2 没有同意的“优化”

算法治理将人口视为可优化系统,变量被调节、激励被校准、结果被模拟。在这一框架中,除非法律强制要求,否则个人同意并非必要条件。

选择不生育的个体,被视为“偏差”而非权利主体。


8.3 预测性控制的文明含义

预测型人口治理标志着一次质变:控制不再是被动反应,而是提前布局。当这一能力与历史上的强制实践结合,其文明风险尤为显著。

问题不在于技术是否“善用”,而在于是否受到权利约束。缺乏边界的技术,只会放大前文明式控制。



九、比较视角:文明秩序的真正分界

9.1 退出,而非微调

文明社会不会“优化”生育控制,而是退出生育控制。人口问题可以引发公共政策,但这些政策只能通过自愿、权利导向的方式实施。

根本差异在于是否存在一条不可跨越的红线:
身体不可被治理。


9.2 问责作为文明标志

文明秩序的另一标志,是问责机制。当政策造成伤害,制度必须承认责任、提供补偿并进行改革。

中国人口治理表现出的,是政策翻转而无问责。这表明其核心逻辑仍是工具主义,而非权利承认。


9.3 记忆、道歉与制度学习

没有官方道歉、没有系统清算,意味着制度无法学习。没有承认,重复便始终可能。

文明需要记忆。


十、这不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性”

10.1 概念错误

将中国人口治理描述为“另类现代性”,混淆了能力与正当性。行政效率并不自动赋予文明地位。

在没有权利约束的情况下,现代工具只会为人类丛林法则披上技术外衣。



10.2 比前现代更糟的控制

前现代社会缺乏全面监控与深度干预的能力。当代中国不仅具备这些能力,而且在未承认身体主权的前提下加以运用。

从这一意义上说,这并非前现代,而是使用现代工具的前文明治理。


十一、对中国研究与全球治理的启示

11.1 重构分析视角

中国研究必须超越政策事件分析,转向结构连续性的评估。人口政策不是个案,而是一种诊断工具。


11.2 超越中国的警示

这一问题并不限于中国。任何在缺乏权利约束下使用人口治理工具的社会,都面临相同风险。

这不是文化问题,而是制度设计问题。


十二、结论:人不是牲口

没有权利的人口治理,将人降格为可管理库存。生命被转化为指标,生育被转化为顺从,政策被直接写入身体。

现代文明,始于这一逻辑的终结。

只要身体自主权尚未被确认为不可侵犯,只要国家仍保有决定“谁该出生、何时出生”的权力,任何技术进步都无法赋予文明正当性。

这不是对中国人民、文化或潜力的否定,而是对一种治理结构的判断。

文明的尺度,不在于增长与控制的能力,而在于权力是否懂得克制。

参照文本:

政府与政策文件(Government & Policy Documents)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1982)。《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北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委员会。(2002)。《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北京。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委员会。(2021)。《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北京。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1980)。《关于控制人口增长问题致全体共产党员、共青团员的公开信》。北京。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2016)。《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的决定》。北京。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2021)。《关于支持家庭生育三个子女的指导意见》。北京。


人口学与人口治理(Demography & Population Governance)

Attané, I.(2016)。《中国人口的男性化》。施普林格出版社。

Basten, S., & Jiang, Q.(2014)。中国计划生育政策:近期改革与未来前景。《家庭计划研究》(Studies in Family Planning),45(4),493–509。

Cai, Y.(2010)。中国低于更替水平的生育率:政府政策还是社会经济发展所致?《人口与发展评论》(Population and Development Review),36(3),419–440。

Greenhalgh, S.(2008)。《只生一个:邓小平时代中国的科学与政策》。加州大学出版社。

Hesketh, T., Lu, L., & Xing, Z. W.(2005)。中国独生子女政策实施 25 年后的影响。《新英格兰医学杂志》(New England Journal of Medicine),353(11),1171–1176。



强制、医疗伦理与强迫性措施(Coercion, Medical Ethics, and Forced Procedures)

Anagnost, A.(1997)。《民族消遣:现代中国中的叙事、再现与权力》。杜克大学出版社。

Nie, J. B.(2010)。中国计划生育政策执行中的伦理问题。《医学伦理学杂志》(Journal of Medical Ethics),36(12),709–712。

Zhu, W., & Hesketh, T.(2009)。计划生育政策的健康影响。《英国医学杂志》(BMJ),338,b1505。


户籍、法律排除与“黑孩子”(Hukou, Legal Exclusion, and “Black Children”)

Chan, K. W., & Buckingham, W.(2008)。中国是否正在废除户籍制度?《中国季刊》(The China Quarterly),195,582–606。

Cheng, T., & Selden, M.(1994)。中国户籍制度的起源及其社会后果。《中国季刊》(The China Quarterly),139,644–668。

人权观察组织。(2013)。《“你将受到惩罚”:中国的强迫堕胎与绝育》。人权观察。

联合国儿童权利委员会。(2006)。《结论性意见:中国》。联合国。


记录在案的案例与媒体核实事件(Documented Cases & Media-Verified Incidents)

英国广播公司新闻。(2012)。中国堕胎案件引发公愤。BBC。
https://www.bbc.com/news/world-asia-china-18692144

路透社。(2012)。强制堕胎案件凸显中国计划生育滥用问题。Reuters。

《纽约时报》。(2015)。独生子女政策的遗产:中国的“隐形孩子”。The New York Times。


比较与理论框架(Comparative & Theoretical Frameworks)

福柯,M.(1978)。《性史》(第一卷)。万神殿出版社。

阿甘本,G.(1998)。《神圣人:主权权力与赤裸生命》。斯坦福大学出版社。

斯科特,J. C.(1998)。《像国家一样看:某些改善人类状况方案何以失败》。耶鲁大学出版社。


附录 A

人口治理时间线(关键政策节点)

年份 政策 / 文件 治理含义

年份 政策 / 文件 治理含义
1950 年代 鼓励生育运动 人口被视为革命资本
1980 年 《关于控制人口增长问题致全体共产党员、共青团员的公开信》 生育转化为政治义务
1982 年 《宪法》第 49 条 计划生育被宪法化
2002 年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强制执行获得法律正当性
2012 年 冯建梅案件 结构性强制暴露
2016 年 全面两孩政策 管控放松,但未取消
2021 年 三孩政策 去惩罚化的催生,但缺乏自主权

注释说明:
该时间线显示,人口政策并非线性“纠错”,而是围绕同一治理逻辑在不同阶段的方向性调整。


附录 B

案例档案(可核查 / 可引用)

案例一:冯建梅(2012)
• 地点:陕西省
• 事件:怀孕 7 个月被强制引产
• 执行机制:生育配额压力 + 行政执行
• 来源:
• BBC(2012)
• Reuters(2012)
• Human Rights Watch(2013)

分析意义:
该事件并非个别“极端执法”,而是在问责压力与监督缺位条件下,政策执行逻辑的直接结果。


案例二:“黑孩子”(Hei Haizi)
• 机制:拒绝户籍登记
• 直接后果:
• 无法接受正规教育
• 无法获得基本医疗保障
• 无法合法流动与就业
• 来源:
• 《纽约时报》(2015)
• Chan & Buckingham(2008)

分析意义:
这是对政策“不合规”行为的代际性惩罚,其影响超出生育当事人本身。


附录 C

治理机制图

国家目标(人口指标)

数量配额体系(国家 → 省 → 地方)

干部考核与晋升指标

行政执行接口
• 单位系统
• 社区委员会
• 医疗机构

医疗执行
• 强制堕胎
• 强制绝育

经济制裁
• 社会抚养费

法律性排除
• 户籍拒绝登记

内化阶段(2016 年后)
• 道德压力
• 职场歧视
• 激励型强制(补贴 / 条件化支持)


核心结论(Key Finding)

在整个政策链条中,身体从未拥有否决国家要求的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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